首页 关于晶淼 业务领域 公司动态 政策规范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规范 > 政策法规

需要做环评登记表的项目,是否适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案例一: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罚款1万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质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常乐村村东2号院的电子配件组装(含手工焊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17年6月投入生产或使用。该建设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但检查时,该单位尚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北京质诚科技有限公司备案,处1万元罚款。


案例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罚款2万

2019年2月22日,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对涪陵区苏川树脂瓦厂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建设了年产1000吨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但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取得环评批准书,其主体工程擅自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贰万元。

 


分割线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登记备案的,是否适用于“未批先建”?

根据我国环评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监管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不同,登记表项目开工建设行为无需审批,“未批先建”不包含登记表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登记表项目不需要监管,只要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或运营后还未完成备案的,环保部门即可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处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什么情况下建设单位填报备案了环境影响登记表,会被认定为“未批先建”?

如果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而建设单位只填报备案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或者是填报备案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按照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却未编制的,属于“未批先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验收,是否适用“未验先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据此,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友情链接/LINK:

河北晶淼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新钥匙建站    备案号:冀ICP备11026851号-1
 

晶淼环境

晶淼中恒

厚壤环境

晶淼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