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的4.2.7的疑问
问:某企业位于珠三角地区,成立于2014年10月,其中阳极氧化生产线项目于2019年7月取得环评批复。企业拟对该阳极氧化生产线进行技改,现因《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的4.2.7“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的排放限值的200%”未明确执行表1还是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的200%,并提出: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其他污染物执行表1 现有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00%。请问,4.2.7中“现有项目”是针对2012年9月1日(珠三角地区)前批复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还是仅针对现已建设的项目?
答:您好。阳极氧化生产线项目于2019年7月取得环评批复,属于《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的新建项目,应执行表2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