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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

 

1、跨省许逐级报接受地省级主管单位同意,禁止跨省转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污染土壤等。
2、雄安新区、张家口禁止跨省转入
3、京津冀腹地的廊坊市“北三县”、秦皇岛市和省会石家庄市,不得接收以焚烧、干化、物化、填埋等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其他市辖区域,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4、目前以处置利用外省危险废物为主的现有企业要逐年减量,特别是利用价值低、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核准经营规模的30%。
5、规定以下情形不准接受外省危废:
①.企业规划建设环评文件明确危险废物来源于省内的;
②.企业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或超出其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
③.企业被责令停产、或查处问题整改期间的;
④.特殊时段采取错峰、限产等管控措施的;
⑤.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含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偏高的;
⑥.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属于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废无机酸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的。
6、规定接收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市级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同意接受意见:
①近一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②申请材料描述不清或弄虚作假的;
③危险废物经营记录不全,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种类、数量、去向的;
④厂内贮存危险废物量超过该企业15 天处置能力的。
7、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避免长途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8、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近两年跨省转移特别是跨省转入危废处置利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一旦发现接收单位存在环境风险和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严肃查处。

 

 

 

                                                   省生态环境厅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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